居民钱掉数十万 状告银行获得全部赔偿
添加时间:12-10-2014 来源: 点击次数:
先生在郑州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统一为员工办了银行的工资卡。今年8月19日下午2时许,郭先生在公司开会时收到银行发的一条短信:8月19日14时19分。其银行卡在商丘市POS机异地跨行消费14.03万元。
郭先生报警。警方让他速去银行查询,并到经侦大队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刷卡的POS机在一家金店,金店的监控录像显示,8月19日14时许,一成年男子在该金店刷卡消费14.03万元购买黄金。而在同一时间,郭先生正在郑州公司开会,银行卡在他本人身上。
“我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管理不善,导致我的存款被消费支出。”郭先生把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郭先生在银行开户,并为银行卡设置了密码,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处理不以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为前提。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损失。
结果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从金店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实际刷卡人使用的卡片背面颜色是草绿色,与郭先生本人的卡相同,由此可以确定,刷卡人用的卡是复制的伪卡,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不能视为郭先生就该笔款项进行了支付。
虽然郭先生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郭先生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支付郭先生存款14.03万元,以及利息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