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解
添加时间:04-26-2019 来源: 点击次数:
劳动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解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开封的殷某在本地一家商贸公司打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费已欠数月。最终,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殷某拿到了欠缴的社保费用,案件顺利执结。
2010年殷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到期后,殷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发现,原所属某商贸公司欠缴了自己数月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且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协商数次也无法达成一致,殷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商贸公司将养老保险费中应承担部分1505.19元给付殷某并为为殷某办理社会医疗保险账户及失业保险账户,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判决生效后,该商贸公司对判决生效义务置之不理,无奈下,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及时向该商贸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联系公司代表人韩某敦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殷某给你们公司工作,你们公司就应为殷某办理缴纳合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在的这种争相引入人才的招聘形势下,你们公司这种欠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就是在为你们公司抹黑,会让你们公司在招聘市场上是失去竞争力,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劝说,该商贸公司与殷某达成和解,随即通过手机转账将1505.19元养老保险费转给殷某,并承诺为其办理社会医疗、失业保险账户并缴纳费用。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作者: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