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添加时间:08-22-2018 来源: 点击次数:
公 告
梁利利(身份证号码41042319710715956X):
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足力健”健步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一百三十,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老人鞋300双;2、罚款270000元,上缴国库。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工商罚决字【2018】第08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