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私自更改手机号码数万元财产被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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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私自更改手机号码数万元财产被划走

添加时间:02-06-2015    来源:    点击次数:

卡和密码都在,存款被人用支付宝划走 许杰今年刚满30岁,2014年11月3日,他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郑州的一家商业银行。 许杰称,2012年12月底,他在该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办卡时,他在银行大厅里填写了开户申请书,向银行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将银行卡与自己的手机号码绑定在了一起。之后,一直正常使用银行卡。2014年1月6日,许杰分三次向银行卡上存款70100元。 “过了几天,我拿着卡去取钱,却发现钱没有了。”许杰说,2014年1月10日,他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时,卡上的钱还一分不少,可1月15日他去银行取钱,卡内的现金却少了69800元。 许杰说,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可平白无故钱却“消失”了。他马上向银行反映问题。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许杰当天拨打了110报警。经过警方调查,许杰的钱是在2014年1月12日通过支付宝分两次扣付走的。 支付宝扣付的前提是必须要确认并输入手机上随机取得的验证码,许杰的银行卡上绑定的是他自己的手机,既然是通过支付宝完成的交易,他怎么会毫不知情?验证码究竟发到谁的手机上了呢? 银行失责还是储户过错,法庭上争执不休 法庭上,许杰诉称其与银行间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和密码均由自己控制的情况下,银行未经其同意让第三人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将存款取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提出了不同意见,支付宝是许杰自愿开通的,支付宝的支付并不需要银行密码,只需要支付宝密码和手机验证码,钱就可以直接划走。而根据许杰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2014年1月8日,因为想要私自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许杰轻信了朋友张某平的话,并在张某平的指导下,到银行使用电脑自助服务终端将开卡时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张某平提供的手机号码,且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了张某平,才导致后来的存款损失。目前警方根据许杰的报案正在立案侦查,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该对许杰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真相究竟如何呢?经过当庭质证,并调取了许杰在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合议庭基本认可了银行的说法。 储户私改手机号构成重大过错,损失自行承担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许杰在银行开户办理借记卡时,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格式合同,其中约定“客户所提交的开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等内容。而许杰因为轻信张某平的承诺,向其泄漏了个人信息,并在其指导下私自变更了绑定在银行卡上的手机号码,才导致69800元存款被人通过支付宝划走,造成损失。 许杰在损失发生后,援引《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规定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该内容是对银行应尽义务的概括性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储户存款安全,这是银行应尽之责。但随着社会进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支付手段层出不穷,而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手段的出现更使得自动交易成为可能,卡号、身份证号码、密码等完成自动交易所需的信息在网络时代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被有意、无意地泄露,这也进一步提高了相关犯罪的风险性。在此情况下,要求银行对储户存款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以卡在身上、存款消失这样的结果就简单推定银行存在过错并进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在网络时代,储户对自己存款的安全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妥善地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相关信息,并向银行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 本案中,许杰对其存款被扣付存在重大过错,既违反了向银行提供真实信息的合同义务,又导致他人得以利用其相关信息,通过开通支付宝的方式扣付了其银行卡内的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许杰自行负担。据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许杰的诉讼请求。 办理此案的王法官要告诫大家,银行账号、身份信息等有关个人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轻信他人,小心被不法之徒利用,造成个人财产损失。(线索提供:王新 陈若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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