怄气拒交诉讼费 种种受限忙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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怄气拒交诉讼费 种种受限忙还钱

添加时间:07-05-2018    来源:    点击次数:

怄气拒交诉讼费 种种受限忙还钱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起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李建军对黄某丽进行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最终被执行人黄某丽按协议支付了诉讼费。 原告某税务局称2013年1月1日将房屋借给第一被告某管理局使用,其又于2013年3月1日与第二被告郭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后郭某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三被告黄某丽,最终由黄使用。租赁到期后,原告需收回房屋,第三被告黄某丽在接期收回房屋告知书后,因其并没有与原告某税务局签订协议,故拒绝搬出。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丽承担占用房屋的损失合情合理,法院对损失费用参照涉案房屋月租金3000元,时间自2016年3月1日(即收回房屋之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依法判令三被告需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被告黄某丽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月租金3000元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某丽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丽迟迟未交案件受理费,执行干警李建军先对黄某丽进行了限制高消费,被限高后,黄某丽出行乘坐交通工具时无法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居住星级以上宾馆;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支付费用的行为。 因工作需要,被执行人黄某丽要经常出差,法院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对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随后,黄某丽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在政法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严重受限。 本来因为怄气不想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的被执行人,发现受到这样的“待遇”,太不值得,遂主动到法院全额缴纳了诉讼费。由此案件得以执结! 联系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刘春阳 电话:238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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