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费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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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用不可取

添加时间:06-01-2019    来源:    点击次数:

拖欠物业费用不可取 法官强制措施即执行 物业服务不完善,你可以提意见,提建议,但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发泄心中不满,那就大错特错了。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因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而拖欠物业费的纠纷案。 陈先生是本市某小区的业主,其一直对小区管理很不满意,多次打电话解决问题都无法获得满意的答复。 2018年2月的一天,陈先生中午下班回家,将电动车随意锁放在楼下,待上班骑行时,却发现电动车电瓶被盗,陈先生认为电瓶丢失与物业公司管理不严有很大的关系,自己每月都按时交纳物业费,不应出现这种丢失行为,于是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索赔,但物业公司称物业合同中并没有签订丢失赔偿相关条例,再者因为陈先生人为原因,没有将车辆放置指定位置,所以不能承担赔偿要求。遭到拒绝的陈先生一气之下便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但陈先生拒不支付,并声称,什么时候解决电瓶丢失一事,什么时候在讨论物业费的事情。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该小区业主陈先生诉至鼓楼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令被告陈先生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1250元。判决生效后,陈先生仍坚持以电动车电瓶丢失以及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陈先生家中,对其进行劝导,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采取合理方式和途径来解决问题,并再次告知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后果的严重性,但陈先生仍执迷不悟,为了使这一案件尽早结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不弃不放,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查出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信息,执行法官立刻赶往银行,请求协助执行,银行工作人员迅速将执行款1250元扣划至法院银行账户上,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取了执行款,此案件顺利执结。 撰稿人:朱晓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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