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场奶牛被人强行拉走 警方居然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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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场奶牛被人强行拉走 警方居然不管

添加时间:01-08-2015    来源:    点击次数:

 “牛老板”:债权人强行拉牛,警察不制止   1月7日,手持法院判决书的鹤壁市浚县奶牛养殖老板刘先生悲喜交加:“公安民警不履行职责,让俺价值427万元的209头奶牛被哄抢,如今俺和俺的牛们终于算有个说法了。”   2010年10月,时任浚县宏利达奶牛场场长的刘先生,因业务发展急需资金,在朋友的介绍下向一家公司借了135万元“牛债”,抵押物为奶牛场。   后来因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双方发生纠纷。“他们多次带人找事,奶牛场无法正常经营。我多次报案,派出所都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刘先生说,后来抢牛事件终于爆发。   2013年10月16日,奶牛场遭到围堵,14辆大型货车、装载机和30多辆微型车、1辆大巴车停靠在门口。债权人带领200多人强行撬开奶牛场大门,开始哄抢奶牛。   当时值班的奶牛场管理人员王女士报警后,浚县公安局卫贤派出所3名民警赶到现场。在了解情况后,民警以经济纠纷为由,对长达三四个小时的哄抢未制止,也没因警力不够向上级汇报要求支援。   总共300多头牛的奶牛场被拉走209头,400余万损失导致企业关了门,20多名员工下岗。债权人强拉奶牛时,到底民警该不该管?奶牛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014年6月,刘先生状告警方,依照规定,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警方: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民警行为合法   被告浚县公安局辩称,接到指令后,民警以最快的方式到达现场。奶牛场老板借款到期未还,双方因借款引起经济纠纷,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无权介入处置。后来,原告方的管理人员王女士同意第三人将奶牛拉走。因此,警方的行为符合警察法规定,民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拉牛的债权方公司认为,他们与奶牛场老板刘先生有借贷关系,奶牛等财产做了抵押。他们主张权利时遭到原告阻止,公安局民警及时到场,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说法:强行拉牛,行为不当民警自辩,理由不足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本案债权人在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即强行拉牛,其行为不当。   根据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制止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原告方因财产受到侵害报警后,被告方及时出警,控制住混乱局面,尽到了一定的职责。但是,在值班人员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拉牛的情况下,长达三四个小时拉牛过程中,被告方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被告抗辩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理由不足。   进展:警方行为违法“牛老板”要申请国家赔偿   就此事件中民警的行为,鹤壁市一位资深律师表示,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或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目的是解决公安机关把经济纠纷当做诈骗等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问题,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职责并不矛盾。   2014年12月26日,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浚县公安局在接警的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结果,刘先生表示接受,目前他正在积极搜集资料,准备依照法律提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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