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不履行 法院强制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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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不履行 法院强制卖股票

添加时间:09-26-2018    来源:    点击次数:

法定义务不履行 法院强制卖股票 9月25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持有的股票进行强制出售,所得10万余元款项用于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4月,被告某房产公司向原告刘某借款12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然而借款期限到期后,刘某多次讨要,房产公司拒不还款。无奈,刘某只好将某房产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始终不见某房产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刘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迅速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没有发现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金额。法院又调取了该公司工商档案信息,经查询,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况,遂依法将张某、王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张某、王某两个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均在某房产公司持有股票。执行法官先将股票冻结之后,再次联系两被执行人至法院协商,但两人态度一个比一个恶劣,看到被执行人的态度,执行法官也明确告知已将他们的股票进行冻结,如再继续不配合工作,不偿还欠款,将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强制执行。长时间的劝说丝毫没有起到作用,执行法官联系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将股票强制出售,股票变价款10万余元直接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执行法官将变卖款转至申请执行人刘某账户,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张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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