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住宾馆睡觉时,意外从床上跌下受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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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住宾馆睡觉时,意外从床上跌下受伤致死

添加时间:03-28-2014    来源:    点击次数:

家住修武县的村民冯某在1991年与程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两女一男。2011年7月份,冯某在焦作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彩超检查为双肾囊肿,多系先天性肾脏发育异常,其他项目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2年4月份,冯某公司的老板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冯某作为被保险人在焦作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购买两份套餐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保险人承保的险种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附加意   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2年7月,冯某与公司同事柳某等一起到山东考察学习,入住山东曲阜一家宾馆,冯某与柳某住同一房间。2012年8月24日24时左右,冯某在睡梦中突然从床上跌倒在地,柳某听到响动后起身查看,随即拨打120,冯某被送往曲阜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12年8月25日转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当日全脑血管造影,未见冯某有动脉瘤及血管畸形。2012年9月8日,冯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分析死亡原因为:1.呼吸循环衰竭;2.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冯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2429元。冯某死亡后,其妻子程某及两女一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公司则以被保险人冯某系自身疾病致死为由拒绝赔付。2013年3月,冯某的妻子程某及其子女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程某及其子女支付被保险人冯某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费280元,共计106280元。   本案中,死者冯某在宾馆房间从床上摔下受伤住院,该事实是突发的、非本意的,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并未举证证明冯某的摔伤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据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摔伤为意外伤害事故;在冯某死因问题上,因冯某的妻子程某提交的冯某在2011年7月8日即事故发生前一年前后的体检报告,并未检出冯某患有自身疾病,而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在2011年7月8日至2012年8月24日事故发生期间患有严重自身疾病,故此不能认定冯某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就是因自身疾病所致而非由于摔伤这一客观事件所致。综上,可以认定冯某的死亡系由其意外摔伤这一客观事件造成,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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