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0万元存款莫名失踪
添加时间:05-03-2015 来源: 点击次数:
近80万元存款5分钟内被人异地转账支取,取款人竟是用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前转走了这笔钱。为自己消失的近80万元存款,市民全先生三年间多次往返于公安部门、银行,案件至今未破。那么谁该为消失的存款负责呢?4月27日,全先生终于等来了一个结果: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被盗取维权三问
最近,市民存款离奇“失踪”的案件频频发生,储户的损失谁来承担?事前如何防范?事后怎么维权?针对这些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卧龙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牛娅。
近80万元存款莫名失踪
全先生户籍地在淅川县,他的身份证也是淅川县公安局于2008年发放的二代身份证。2012年,有人自称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为全先生提供500万元的贷款,但需要查看全先生的流动资金,以确定公司的实力。另外需要全先生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
2012年1月31日,全先生持二代身份证在某银行南阳工业路支行办理了“电子借记卡”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并开通了电话银行及短信提示服务。2012年4月24日,他往卡内存入80万元。
2012年4月25日晚,全先生的手机上接连收到四条短信提示,当晚8时17分至22分,他的80万元被人分4次支取79.99万元。自己好好坐在家里,卡也未离身,密码也未告知任何人,钱是被谁取走的?全先生赶紧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可是无人接听,于是他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1问 存款被盗,损失谁担?
牛娅:鉴于立法没有专门性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此类案件主要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性法律。此类案件应当遵循一个判定的标准是:双方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分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如果发卡行提供的银行卡安全保障技术性较差,信息容易被测录,或者其交易系统不具有识别伪卡的功能,致使伪卡交易得以实施,这种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过错;如果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内信息和密码的义务,那么持卡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2问 如何保障存款安全?
牛娅:一方面,持卡人作为银行卡的持有者及密码的设定和使用者,应该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确保自己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滥用;另一方面银行应加强银行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更新安全设备。万一发生银行存款被盗刷的情况,持卡人应第一时间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冻结账户,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银行应该担责
经警方查明,全先生的钱是在某银行铜川川口支行通过网银转账支取的。取钱的人所持有的身份证姓名与全先生一样,而发证机关却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很明显,嫌疑人向银行提供的是一张假身份证。据此,全先生认为,银行方面存在着严重过错和审核漏洞。他以储蓄合同纠纷为由将某银行南阳工业路支行及铜川川口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存款本金79.99万元及利息。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全先生在某银行南阳工业路支行开户设立借记卡账户,并存入80万元人民币,双方为储蓄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可以依法随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不向原告全先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违约责任。而且本案系他人利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制作了假的身份证,用网银将款转走,第三人某银行铜川川口支行工作人员都对常识性的身份信息没有认真核查,导致原告的79.99万元人民币被不法分子转账支取。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南阳工业路支行向原告赔偿79.99万元。
因全先生将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泄露给他人,给他人伪造其身份证提供了条件,全先生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驳回了全先生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银行铜川川口支行与全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其对于造成全先生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某银行南阳工业路支行可在向全先生支付赔偿款后,另行向第三人某银行铜川川口支行进行追偿。
3问 盗取存款刑事案件未破,法院是否受理受害人的民事诉求?
牛娅:主要取决于民事部分的审理是否必须依赖于刑事案件的确认。如果民事部分的审理依赖刑事案件的确认,查清刑事责任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先导时,那么需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模式;如果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依赖刑事案件的确认即可确认案件的事实及法律责任,那么不必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后人民法院再行民事处理,否则不利于对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就本案来讲,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因申领银行卡行为而建立了民商事法律关系,通过审理,人民法院也查清了受害人存款如何被嫌疑人盗取的事实,民事责任十分清晰,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受理判决。至于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可待公安机关侦破后,再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