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向家中父母要钱开饭店被拒,放火烧自家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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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向家中父母要钱开饭店被拒,放火烧自家房子

添加时间:11-29-2012    来源:    点击次数:

 一名河南省新野县农民,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先后在杭州等地饭店做小工、学烹饪。去年,他先后数次打电话同其父商量要求提供资金开饭店,未能实现。今年3月份,单某从外地回到家中,仍向其父要钱,其父以生意不好做及手中没有积蓄等为由拒绝了,他便扬言要烧毁自家房子威胁其父。3月28日晚和29日上午,单某先后两次在自家砖木结构的房屋内点火,分别将屋内衣物及床上的被褥等点燃,后经家人及时扑救将火扑灭。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

  【说法】

  本案在审理中,对单某放火焚烧自家房屋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单某因家庭矛盾,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其理由是单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房子所处的位置在村中间,且系砖木结构,很容易燃烧,如果不及时扑救,足以危害四邻的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是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应认定为未遂。理由是单某在实施放火以前,曾扬言要烧自己的房子,其两次放火行为均在家人的控制之下,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视为未遂。

  本案中,要对家住农村的单某因与家人生气欲用火烧掉自家房屋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明确两个问题。首先,放火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知,我国刑法是把放火罪作为危险犯来加以规定的。

  所谓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其既遂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犯罪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就放火罪而言,由于其犯罪方法特别危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安全,一旦得逞,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因而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目的物点燃,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当然,也不是说放火罪就不存在既未遂之分,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如刚要点火即被捉住,或者点火时因风吹、下雨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引燃目的物,以致放火未得逞的,则应认定为放火罪未遂。

  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未遂)。本案中,单某因对父亲不满,意欲烧毁自家住房以威胁其父,所以两次在自家砖木结构的房屋内点火,分别将屋内衣物及床上的被褥等点燃。单某住房所处的位置在村内,尤其是深夜不及时扑救可能危及四邻的安全,故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是,由于单某的两次放火行为均在其家人控制之下得以及时扑救,故其目的物(房屋)未被引燃,点火未得逞;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单某因家庭矛盾而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犯罪情节轻微,所以,应当认定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未遂。

  这里,笔者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和家人生气虽是自家的私事,但处理起来要讲究方式方法,千万不能头脑一热逞一时之勇;否则,不但破坏了家庭和睦、产生隔阂,而且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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