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禽兽就有点轻,强奸女儿 追打女儿男友致跳塘身亡 恶父一审获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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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禽兽就有点轻,强奸女儿 追打女儿男友致跳塘身亡 恶父一审获刑17年

添加时间:01-09-2014    来源:    点击次数:

见到14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与男友阿文共处一室,黄加江发了疯一样追打阿文,阿文随后跳入鱼塘,生命的时钟终止在他的第15个年头。男友惨死后,小红在民警前说出了一个惊天秘密,原来父亲在事发前的十天左右便将她强奸,黄加江追打阿文,其实是为了要“独占”她。近日,佛山中院认为,黄加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其中强奸自己未成年女儿更是“悖逆人伦”,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   父亲硬闯出租屋“捉奸”   去年6月15日,离小红的15周岁生日还有两周的时间。这一天晚上,因为男朋友阿文喝了酒,小红让阿文在他的出租屋里睡了一晚上。阿文今年15岁,两人是在去年3月份在电器厂一起工作时认识的,直到端午节前后才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6月16日早上7时许,她正和自己的男朋友阿文共处在她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社区头社村的出租屋里,忽然间从门外传来了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了两人。“开门,你赶快给我开门!”原来,在外面叫门的正是阿红的父亲黄加江。见阿红不愿意开门,黄加江竟然一脚将门踹开,满身酒气地冲了进来。   见女儿跟阿文孤男寡女地在一个房间里,黄加江怀疑两人已发生关系。他大声质问阿文“有没有碰”小红,尽管阿文极力否认,不过愤怒的黄加江还是殴打了阿文的头部。小红说,她当时看到有一把菜刀放在桌子上,害怕她父亲会拿刀伤害她和她的男朋友,于是就拿起菜刀跑到屋外,向别人借手机报警。   男友惨死女孩说出秘密   在小红逃出屋外后,阿文也乘机逃跑。黄加江紧追其后,阿文逃至富湾头社村村道南面鱼塘,被迫跳入鱼塘逃生。因为不会游泳,阿文在水中挣扎,黄加江见状不但没有施救,反而快步离开鱼塘。“我当时看他在挣扎,我知道他不会游泳,但是我气他搞我女儿,因此我是不可能去救他的。”后来,黄加江在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时,这样描述了他当时的心理状态。失去了救助后,阿文很快沉入了鱼塘。当日下午6时许,阿文的尸体在头社村村口鱼塘里被发现。   男友惨死的当天,小红说出了一个秘密,原来父亲在事发前便强奸了她,而他追打阿文,是为了要“独占”她。   去年9月16日,佛山市检察院对黄加江提起公诉。检方对其提出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黄加江对强奸罪没有异议,对于故意杀人的指控则予以否认。“阿文跑出来的时候,我没有接近他,没有拿工具追他,是他自己掉下鱼塘的。”   黄加江的律师则称,黄的行为仅构成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首先是黄加江并不愿意看到阿文溺亡的结果,他没有施救是因为他认为阿文会游泳,况且当时已经天亮,路人如果见到阿文有危险是一定会去施救的。   除此以外,律师还指出黄加江不具有法定的救助阿文的义务。黄加江追逐阿文是他认为阿文强奸了自己的女儿,希望抓住阿文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加害阿文,在阿文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黄加江不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恶父一审被判17年徒刑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加江在阿文逃离出租屋后仍对他紧追不舍,阿文逃跑中跳入水塘与黄加江殴打追击行为有因果关系,致使阿文陷入被溺死的险境,黄加江对其负有救援的法律义务;在阿文身处于被溺死的险境时,黄加江能采取却不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放任被害人溺水身亡的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并非过失。因此,辩护律师关于黄加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在提及黄加江所犯的强奸罪时,佛山中院还特别指出,黄加江悖逆人伦,强奸未成年女儿,应从重处罚。结合各种刑量情节,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另外,黄加江还需赔偿阿文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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