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花费13万多元彩礼结婚不到3个月分手
添加时间:10-10-2016 来源: 点击次数:
2016年10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丙、陈某丁、毛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88400元人民币;被告陈某丙的嫁妆:被子12条、木箱一个、盆架一个归被告陈某丙所有。
李某甲与陈某丙自由恋爱订婚。2015年农历7月26日订婚,在被告家送给陈某丁订婚彩礼36000元;2015年农历9月9日在被告家送给陈某丁彩礼80000元;2015年农历9月16日在被告家送给陈某丙彩礼24000元;结合陈某丙电话录音自认,本院认定三被告接受彩礼款为136000元。另查明,陈某丙嫁妆:被子12条、木箱一个、洗脸盆架一个现在李某甲家中。陈某丙于2015年农历11月20日离开李某甲家回娘家居住。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与陈某丙系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即为订婚、“结婚”所接受彩礼应适当返还,本案中,陈某丙、陈某丁、毛某乙计接受原告方彩礼款136000元,因李某甲与陈某丙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即同居生活未满三个月,酌定按百分之六十五返还,即三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88400元。被告陈某丙的嫁妆归陈某丙所有。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