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添加时间:11-03-2025 来源: 点击次数:
告 知 书
李新生: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办【2002】169号文件精神,我局二级机构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更名为“新乡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与你方于2003年8月8日签订了《“以商养厕”建设经营协议》,该协议对公厕概况、投资建设方案、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协议生效后,我局依约提供了建设用地,但你方建成公共服务站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公厕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承担日常管理一切费用等合同义务,并擅自改变“以商养厕”项目的公益服务性。鉴于你方的上述违约违法行为,我局特书面通知你方:
限你方自收到本告知书十日之内履行《“以商养厕”建设经营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确保公厕正常运行;并赔偿损失657502元。
如你方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告知内容,我局将决定解除与你方签订的《“以商养厕”建设经营协议》,收回公共服务站和商业用房全部房产,要求你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657502元。
对以上事项你方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方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辉
电 话:18637312397
地 址:新乡市人民东路163号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新乡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