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添加时间:12-09-2025 来源: 点击次数:
告知函
张XX民: 我是刘XX,2025年11月11日,我和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你把在开封XX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49%的股份转让给我,转让后,我成为开封XX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日,我和你、王X杰三个人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你向王X杰借款壹佰万元的债务转移给了我,由我承担向王琳杰还款的责任。后由于不慎,我将我们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丢失。
近期,我了解到你不承认我们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称开封XX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0%股份还属于你所有,你自称还是开封XX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
现请你明确一下,我和你2025年11月1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把你在开封延盛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0%股权转让给我的事实你是否认可?
请你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三日内回复我。电话:150037883XX
告知人:刘XX
2025年12月8日